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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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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制度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