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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对国家有责任感,有大局意识,重诚信,讲信义。
2、拥护《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及各二级分支、代表机构相关实施细则;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影响力、区域范围内有辐射力;对整体行业发展有集体观念、市场观念,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4、单位会员应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的生产场地或办事机构并取得相关证书。
5、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应为艺术领域相关工作;其它行业单位可作为非会员单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部分活动。
第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1、在协会官方网站提交入会申请并同时将所提交的《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入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寄送至协会秘书处会员部。
2、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对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将申请资料报送理事会审批。
3、理事会经过复审,同意后批准入会。
4、由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审核通过网络注册申请。
第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和价格。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协会期刊、杂志的优先订阅、索取权。
5、其它由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规定的、针对特定活动的,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6、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会员有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2、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
3、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缴费后应向协会秘书处会员部申领会员证书,并按照《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有效的会员证书。
4、会员单位应有专职的(或固定的)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工作。当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联络员变更申请至协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便及时更新联络信息。联络员职责如下:负责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及日常事务联系工作;传达协会信息;向协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费缴纳情况;向协会报告会员信息的变更等。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限制和退会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需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的退会申请,协会经相关程序后为会员办理退会。会员退会时,会员证应交回。
2、按《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按其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官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公布。会员有非连续的未缴费记录的,协会有权限制其部分会员权利,如限制被选举权、限制期刊索取权等。
3、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协会章程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除名,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4、其它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认为应当限制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理事会。
2、本办法自2017年8月25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2017年8月25日